“雙11”接近尾聲,卻因商標問題在法庭上出現-漳州商標代理
一年一度的“雙十一”購物節已經接近尾聲,而針對“雙十一”這枚商標的歸屬,仍存在爭議。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(簡稱京東公司)認為,“雙十一”商標持有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(簡稱阿里集團)在三年內未實際使用該商標,應予撤銷。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后認為,涉案商標在廣告等服務上的注冊應予維持,但在其余多項服務上應予撤銷。
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復審決定,阿里集團和京東公司均表示不服,兩公司分別將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。
“雙11”接近尾聲,卻因商標問題在法庭上出現 -漳州商標代理
“雙十一”商標引紛爭 京東阿里坐上原告席
2011年11月1日,阿里集團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“雙十一”文字商標,并于2012年12月28日獲準注冊。記者登錄中國商標網查詢了解到,該商標是阿里巴巴最早提交的“雙十一”商標之一。
2018年11月13日,京東公司認為,阿里巴巴公司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間內(下稱指定期間),未對訴爭商標進行真實、有效的商業使用,故針對訴爭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連續三年未使用撤銷申請。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,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對訴爭商標進行了真實、有效的使用,決定對其予以維持。
京東公司對該決定不服,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復審。
今年5月26日,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復審審查認為,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指定期間內,其通過設置活動規則、官方微博的宣傳,以及其他媒體對雙十一相關晚會及成交額的報道等,對訴爭商標進行了一定使用,使得相關公眾可以通過前述方式知曉阿里巴巴公司的購物促銷活動,并通過其與相關品牌的合作、宣傳,對商品產生購買欲望,最終進行購物。訴爭商標起到了為品牌合作方進行廣告宣傳、替其產品進行推銷的作用,故可以認定阿里巴巴公司就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“廣告;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;替他人推銷”服務上進行了真實的商業使用,在前述服務上的注冊予以維持。
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,至于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務,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證據并未體現訴爭商標在“商業管理輔助;商業信息;為消費者提供商業信息和建議(消費者建議機構);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;計算機數據庫信息分類;會計;尋找贊助”服務上的使用,故訴爭商標在前述服務上的注冊應予撤銷。
京東公司、阿里集團對該復審決定均不服,兩公司分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請求法院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作決定。
11月10日下午,圍繞“雙十一”商標的這兩起商標行政案件,當日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,兩案均未當庭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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